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726.“使种存活于全地面上”表示信之真理。这从以下事实清楚可知:种通过该教会而得以存活,因为“种”表示信。上古教会的其他后代通过污秽的欲望和可怕的说服摧毁了他们里面的属天和属灵之种。但为了防止属天之种灭绝,那些被称为挪亚的人重生了,是通过属灵之种重生的。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存活”这个词说的是那些接受主之生命的人,因为生命只存在于那些属于主的事物里面,谁都能从以下事实清楚知道这一点,即:那些不属于永生,或不关注永生的事物里面决没有生命。非永恒的生命不是生命,而是转瞬即逝。存在(Being 或Esse)也不能归于终结之物,而是归于永不终结之物。因此,生命与存在只存在于那些属于主,或耶和华的事物里面,因为一切存在与永生都是祂的。永生是指永恒的幸福;关于这些问题,可参看前面的阐述和说明(29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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