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7048.“这样耶和华才放了他”表他们被允许成为代表。这从“放了他”的含义清楚可知,“放了他”,即不杀他,是指他们被允许成为代表。因为“耶和华想要杀他”表示无法在这个民族中间建立一个代表性教会(参看7043节);因此,当经上在此说“祂放了他”时,意思是说他们被允许成为代表,也就是说,一个教会代表,而非实际的教会被允许在这个民族中间建立。代表一个教会是一回事,成为一个实际的教会是另外一回事,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就连恶人也能代表一个教会,但只有善人才能成为一个教会;因为代表一个教会这完全是外在的事(3670, 4208, 42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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