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 #35

Faith35.之所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属天的奥秘 #683

683.至于两次使用

683.至于两次使用动词“行”包含了良善和真理这两者,要知道,在圣言中,尤其在先知书,一件事能以两种方式来描述。如在以赛亚书:
祂安然走过从未踏足之路。谁作这事而成就它?(以赛亚书41:3-4)
此处第一句话与良善有关,第二句话与真理有关,也就是说,第一句与意愿的事物有关,第二句与理解力的事物有关。因此,“安然走过”涉及意愿的事物,“从未踏足之路”涉及理解力的事物。“作”和“成就”也一样。在圣言中,属于意愿和理解力,也就是爱和信的事物,或也可说,属天和属灵的事物,以这种方式结合在一起:每一个事物里面都有一个婚姻的形像和一个天堂婚姻的写照。此处重复使用一个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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