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654.这与当今教会众所周知的事是一致的,即:信通过聆听而来。但信绝不是对构成信的事物,或当相信的事物的认知,这仅仅是记忆知识而已。信是承认,而承认不可能存在于任何人身上,除非信的原则或首要事物,即仁或对邻之爱和怜悯在他里面。当仁存在时,承认和信就存在。凡不这样想的人,距离对信的认知,都如同地与天那样遥远。当仁,也就是构成信的良善存在时,承认,也就是构成信的真理亦存在。因此,当一个人照着事实知识、理性概念和理解力的概念重生时,所关注的目的是为了使土地,也就是他的心智能预备好接受仁爱;此后他能出于仁爱,确切地说,出于仁爱的生活而思考和行事。就在这时,而不是之前,他被改造或重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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