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6352.“西缅和利未是弟兄”表意愿中的信,以及仁,但此处是指对立面,因为他们表示与仁分离之信。这从“西缅”和“利未”的代表清楚可知:“西缅”是指意愿中的信(参看3869-3872, 4497, 4502, 4503, 5482, 5626, 5630节);“利未”是指仁爱(3875, 3877节),但在此是指对立面,因为他们表示与仁分离之信。因为当这信由“流便”来代表(这从对第4节经文的解释明显看出来)时,可推知“西缅和利未”代表意愿中没有信,因而没有任何仁;这些东西的缺乏是由他们最初的原因所导致的一系列后果。因此,“西缅”代表意愿中的虚假,“利未”代表行为中的邪恶,因为这些都是意愿中的信,以及仁的对立面。西缅和利未受诅证明此处所表示的是这些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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