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633.情况是这样:没有人拥有对真理的任何理解和对良善的任何意愿,甚至包括上古教会的人。但当人们变得属天时,他们看似拥有对良善的意愿和对真理的理解。而事实上,这一切唯独属于主;他们如天使那样,也知道、承认并觉察到这一事实。这是千真万确的,以至于凡不知道、承认并觉察到这一事实的人,既没有对真理的理解,也没有对任何良善的意愿。对每个人、每位天使,甚至最为属天的天使来说,他的自我只是虚假和邪恶,因为众所周知,在主眼里,天也不洁净(约伯记15:15),一切良善和一切真理唯独属于主。不过,任何人或天使能被完善到何等程度,就蒙主的神性怜悯而被完善,可以说接受对真理的理解和对良善的意愿到何等程度;但他拥有这些只是表象。每个人都能照着他在生活中实际所行的,以一种适合从父母植入他的遗传之恶的方式而被完善,从而能接受主怜悯的这种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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