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 #35

Faith35.之所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属天的奥秘 #6284

6284.“也在我祖

6284.“也在我祖亚伯拉罕和以撒的名下”表并有内在良善与真理的品质。这从“名”的含义,以及“亚伯拉罕和以撒”的代表清楚可知:“名”是指品质(参看6283节);“亚伯拉罕和以撒”是指内在良善与真理,如前所述(6276节)。内在良善与真理必存在于外在良善与真理里面,以便后者成为良善与真理。因为如前所述(6275节),外在只是提供外在形式的某种事物,使得内在能存在于这种形式中,并在那里过一种与从主流入它自己之物相一致的生活。相对于至高者,也就是主,内在也只是提供外在形式的某种事物。主是一切生命的源头,在祂之下的事物只是按照一直排列到最后和最低层,就是身体的秩序等级而接受生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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