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624.此处论述的状态不是教会的状态,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清楚可知:在本节和该章接下来的几节经文中,经上用的是“神”这个名;而在前几节经文中,经上用的是“耶和华”。当教会不存在时,经上就用“神”这个名;而当教会存在时,经上就用“耶和华”;如在创世记第一章,当教会不存在时,祂被称为“神”;而在第二章,当教会存在时,祂被称为“耶和华神”。“耶和华”这个名是最神圣的,只属于教会。但“神”这个名并不那么神圣,因为没有哪个民族没有神。因此,“神”这个名并不那么神圣。谁也不许说“耶和华”这个名,除非他拥有真信的知识或认知;但谁都可以说“神”这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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