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570.“神的儿子”表示信之教义。这从“儿子”的含义清楚可知,在刚才和前一章(5:4;489节)已说明,“儿子”表示教会的真理。教会的真理是指教义。这些教义就本身而言是真理,因为此处论述的这些人从自上古之人那里传给他们的东西中获得它们。正因如此,他们被称为“神的儿子”;还因为相对于他们来说,恶欲被称为“人的女儿”。此处描述了该教会成员的性质,即:他们将神圣的教会真理浸没于自己的恶欲,从而玷污它们;并以这种方式确认他们强烈信服的假设。谁都能通过观察发生在自己和他人身上的事判断出这种情况是如何发生的:那些说服自己相信某种观念的人也会通过他们以之为真理的一切,包括主圣言中的事物,来确认这种观念。因为当人们坚持自己已经接受并确信的假设时,他们就会使一切事物都赞同并支持它们。任何人越爱自己,就变得越不可动摇。这个种族就是如此,关于他们,蒙主的神性怜悯,等到论述他们的可怕说服时再予以论述(573, 580-586a, 607:3, 619-637, 659-662, 792-813节);说来奇怪,他们的说服是这样:它们从不被允许通过推理流入,只能从恶欲流入;否则,它们就会杀死在场的其他灵人的全部理性。由此清楚可知“神的儿子看见人的女儿甚好,就在其中随意挑选,为自己娶作妻子”这句话表示什么,即:他们将信之教义与恶欲联结起来,事实上与每一个这种欲望联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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