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565.“人”在此表示那时的人类,尤表邪恶或败坏的种族。这从下面的经文清楚可知:我的灵不会永远谴责人,因为他是肉体(3节);人的恶在地上增多;终日心中所思的一切想象尽都是恶(5节);我要把我创造的人除灭(7节);以及下一章,凡爬在地上的肉体,就是凡鼻孔有生命之灵气息的,都死了(创世记7:21-22)。关于人,前面已说明,唯独主是人(49, 162节),每个属天人或属天教会都凭祂而被称为人(477节),其他所有人或教会也是如此。这同样适用于每个人,无论持什么样的信仰,以便把他与动物区别开来。但若不凭属于主的余剩,人仍不是人,并有别于动物,如前所述(530, 560节)。事实上,能使人被称为人的,就是余剩;正是由于属于主,因而从主所获得的余剩,甚至连最坏的人都被称为一个人。因为没有余剩,人绝不是人,而是十足的野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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