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52.只要人是属灵的,他就先掌管外在人,然后从外在人掌管内在人,如此处(创世记1:26)经上所说的:“他们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牲畜和全地,并爬在地上的一切爬行物。”但当他变得属天,出于爱行善时,就先掌管内在人,然后从内在人掌管外在人,正如主在大卫诗篇对自己,并由此对属天人,就是祂的样式所描述的:
你让祂管理你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羊群和一切牛群,以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里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祂的脚下。(诗篇8:6-8)
因此,这段经文先提及兽,再提及鸟,然后提及海里的鱼,因为属天人以属于意愿的爱为出发点,不同于属灵人;在描述属灵人时,经上先提及鱼和鸟,然后提及兽;鱼和鸟与理解力有关,而理解力涉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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