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472.“当神创造人的日子”表示他被造为属灵的;“是照着神的样式作成他的”表示他被造为属天的(51-52节)。这从前面的阐述和说明(49-52节)清楚可知。严格来说,“创造”与正被新造或重生时的人有关,而“作成”与正被完善时的人有关。这就是为何圣言在“创造”(create)、“形成”(form)和“作成或作”(make或do)之间作了一个准确区分;这从第二章明显看出来,在那里,论到属灵人变成属天人,经上说“神歇了祂在创造中所作的一切工”(创世记2:3)。其它地方也有这样的区分,其中“创造”与属灵人有关,而“作成”,也就是完善,与属天人有关(参看16和8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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