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4480.“不如许他们在这地居住”表在生活上。这从“居住”的含义清楚可知,“居住”是指生活(参看4467节)。“地”在此和在别处一样,表示教会(662, 1066, 1067, 1262, 1733, 1850, 2117, 2118, 2928, 3355, 4447节),因此“在这地居住”表示符合教会事物的生活上的相似性。凡圣言所写的,本身和本质上都是属灵的。众所周知,圣言是属灵的,但这种灵性(spirituality)在文字中是看不到的,因为文字内容是世俗的,尤其历史部分。
但当圣言被世人阅读时,其中的世俗内容在灵界,也就是天使中间,就变成属灵的。因为天使若不以属灵的方式,就无法思考任何事,因而若不以属灵的方式,就无法想起“在这地居住”。以属灵的方式思考就是思想属于主国度的事物,因而思想属于教会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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