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 #35

Faith35.之所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属天的奥秘 #4182

4182.“神看见我

4182.“神看见我的苦情和我手的劳碌,就在昨夜下了判决”表一切皆凭祂自己的能力由祂成就。这从“苦情”和“手的劳碌”的含义清楚可知,“苦情”和“手的劳碌”在此是指试探。由于主通过试探并得胜将神性联结于人身,使这人身也变成神性,并且是凭祂自己的能力这样做的,所以这些话表示这些事。关于主通过试探并得胜将神性联结于人身,并凭祂自己的能力使这人身也变成神性,可参看前文(1661, 1737, 1813, 1921, 2776, 3318节);“手掌或手”表示能力(878, 3387节);因而“我的手掌或手”表示祂自己的能力。“神看见,就下了判决”表示主的神性,因为是在祂里面,并属于祂的神性做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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