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3935.“于是给他起名叫迦得”表它的根本性质。这从“名”和“起名”的含义清楚可知,“名”和“起名”是指根本性质,如前所述。“迦得”表示具体性质;即信之良善的性质和行为的性质。凡在里面的事物都表示根本性质;此处是指凡在信之良善里面和行为里面的事物;并且这些事物是不计其数的,因为这性质因人而异。而且,在那些未处于信之良善,因而未处于善行之人里面,这性质是相反的;这种相反的性质也由“迦得”来表示,这时就以反面意义来提及他。当内在人的信之良善和外在人的善行相对应时,如前所示,它们就构成第三个一般方法,也就是在人能进入主的国度之前,也就是在他能通过重生变成教会之前,这第三个一般方法要在信仰和行为上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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