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3627.一个普遍规则是:任何事物都不能从自己存在并保持存在,而是从某个其它事物,确切地说,通过某个其它事物而存在并保持存在;并且任何事物只有从某个其它事物,确切地说,通过它才能被保持在一个形式里面,这从自然界中的每一个事物清楚看出来。众所周知,人体在外面被周围的大气保持在形式中;如果某种主动力或生命力不从里面也把它保持在形式中,它就会立刻分崩离析。因为任何事物若不与先于自身的某个事物相联,并通过这在先的事物而与首先者或最初之物相联,都会瞬间消亡。大人,或来自它的流注,就是某种在先事物;人,即他的每一个部位,都通过这个在先事物而与首先者或最初之物,也就是主相联,这从下文明显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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