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3605.“以扫因他父亲给雅各祝的福就恨雅各”表示属世良善厌恶真理的颠倒结合。这从“恨”和“祝的福”的含义,以及“以扫”和“雅各”的代表清楚可知:此处“恨”在内义上是指厌恶,如下文所述;“以扫”是指属世良善;“雅各”是指属世真理,如前所述(参看3232, 3300, 3305节);“祝的福(即祝福)”是指结合(参看3504, 3514, 3530, 3565, 3584节)。至于它在此是指雅各所代表的真理的一种颠倒结合,这从前面的阐述和说明(3539, 3548, 3556, 3563, 3570, 3576, 3603节)清楚看出来。
“恨”在内义上之所以表示厌恶,是因为它论及以扫所代表的良善;良善完全是仇恨的对立面,所以它甚至不知道什么叫仇恨。对立的事物永远不可能共存于同一个主体或实体。但良善或那些处于良善的人会感到一种厌恶,而不是仇恨;这就是为何此处“恨”在内义上表示厌恶。实际上,内义主要面向天堂里的人;因此,当它从那里降下来,并衍生为字义时,如果历史故事提到仇恨,厌恶感就会进入表示仇恨的词语,或说以仇恨来表达。然而,与此同时,天堂里的人脑海里没有任何仇恨的概念。这与第一卷所讲述的关于主祷文中的一句话的经历很相似(参看1875节),即:“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马太福音6:13; 路加福音11:4)。试探和凶恶的概念逐渐被弃绝,直到没有任何试探和凶恶的概念,只剩下某种纯天使般的事物,也就是良善。当思想主时若有任何邪恶的想法,一种义愤和厌恶感就会附加到这纯天使的观念上。
当我们在圣言中读到,耶和华或主“恨恶(即仇恨)”时,情况也是这样。如撒迦利亚书:
你们谁都不可心里图谋坏事谋害邻舍,也不可喜爱起假誓,因为这些事都为我所恨恶。这是耶和华说的。(撒迦利亚书8:17)
摩西五经:
也不可为自己竖起柱子,这是耶和华你的神所恨恶的。(申命记16:22)
耶利米书:
我的产业向我如森林中的狮子;她发声攻击我,因此我恨恶她。(耶利米书12:8)
何西阿书:
我在吉甲恨恶他们,因他们所行的恶,我要把他们从我的家里赶出去;我不再爱他们。(何西阿书9:15)
在这些经文中,“恨恶”论及耶和华或主,在内义上不是指仇恨,而是指怜悯,因为神性就是怜悯。但当怜悯向下流到陷入邪恶的某个人那里时,这个人就会受到邪恶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怜悯就看似仇恨。它因看似仇恨而在字义上也被称为仇恨或恨恶。
当在圣言中,“生气”、“发怒”、“?怒”论及耶和华或主时,这也是适用的(245, 592, 696, 1093, 1683, 1874, 2335, 2395, 2447节)。犹太和以色列人民比其他所有人民都更是如此:一发现任何敌意或不友好的东西,哪怕在盟友或同伴当中,他们就会以为他们有权残忍处置他们,不仅杀害他们,还把他们的尸首暴露在野兽和飞鸟面前。由于主所流入的怜悯在他们身上以这种方式转变为这种仇恨,并且如前所述,这种仇恨不仅针对他们的敌人,还针对他们的盟友或同伴,所以他们不可避免地以为耶和华也心怀仇恨,会生气、发怒、发烈怒。这就是为何圣言照着表象这样说,因为一个人的品质如何,主就如何向他显现,或说一个人是什么样,就决定了他如何看待主(参看1838, 1861, 2706节)。但对那些处于爱和仁,也就是处于良善的人来说,仇恨的性质从主在马太福音中的话清楚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对你们说,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咒诅你们的祝福,善待那恨你们的,为那伤害、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你们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马太福音5: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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