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3400.“罪过”表示反对良善和真理的罪和过犯的责任或归责,这一点从圣言中提到并描述罪过(guilt,经上或译为有罪、定罪等)的经文清楚看出来,如以赛亚书:
耶和华却愿意将祂压伤,使祂软弱;若你使祂的灵魂充满罪过,祂必看见祂的种,并且延长日子,耶和华的旨意必在祂手中亨通。(以赛亚书53:10)
这论及主。“使祂的灵魂充满罪过”表示罪被归咎于祂,因而表示那些恨祂的人加在祂身上的责任;并不是说祂自己承担什么罪,以便除去它。以西结书:
你因流了人的血,就为有罪,又被自己所造的偶像玷污。(以西结书22:4)
“流了人的血”表示向良善施暴(374, 376, 1005节),这导致罪过。诗篇:
恨恶义人的,必招罪过;耶和华救赎祂仆人的灵魂,凡投靠祂的,必不招罪过。(诗篇34:21-22)
因此,“罪过”表示存留的一切罪。通过良善将罪与主分离就是“救赎”,这也由当百姓献罪愆祭时,祭司所做的赎罪祭来代表,如我们在利未记(5:1-19; 6:1-7; 7:1-10; 19:20, 21, 22)和民数记(5:1-8)中所读到的;那里还列举了罪过的种类,即这些:听见诅咒的声音,却不说出来;摸了不洁的物;发誓要行恶;在耶和华的圣物上误犯了罪;行了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拒绝归还邻舍交付他的物;找到遗失的物却否认,说谎起誓;婢女许配了一个男人、还没有被赎、得释放,就与她同寝;犯了人所常犯的一切罪,以致干犯耶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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