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339.前三章足以说明,“那人和他妻子”表示上古教会,在这个问题上毫无怀疑的余地(252-253, 277, 288-289节)。由于“那人和他妻子”表示上古教会,所以显而易见,该教会“怀孕”和“生产”的一切,在种类上没什么不同。在上古之人当中,起名,并以名字表示事物,从而建立一个家谱是很惯常的做法。事实上,教会的事物就是以这种方式彼此关联的。一个事物从另一个事物孕育并生出,类似于人的出生。这就是为何在圣言中,教会的事物通常被称作“怀孕”、“生产”、“后裔”、“婴孩”、“小孩子”、“儿子”、“女儿”、“少年人”等等。圣言的预言部分充满这类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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