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3239.“基土拉给他生了心兰、约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书亚”代表主在天上和地上的属灵国度的总体类型。这从圣言不容易看出来,因为除了米甸外,别处都没有提到这些人;关于米甸,后面会有说明(3242节)。然而,这层含义从以下事实足以清楚看出来,即:从创世记第一章及以后至此提到的所有人足以表明,在圣言中,叫出名字的所有人都代表某种事物。就圣言的内义而言,名字,无论人名、国名、地名还是城名,都表示真实事物(参看768, 1224, 1264, 1876, 1888节,和其它许多地方,那里从圣言特别证实了这一点)。除了米甸外,其它名字之所以都没有在圣言的别处被提及,是因为他们是“东方之子或东方人”的名字;在圣言中,“东方之子或东方人”有时被提及,一般表示主的属灵国度的成员(可参看25:6,3249节)。
亚伯拉罕和基土拉所生的这些儿子拥有这种代表,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亚伯拉罕和基土拉代表主的神性属灵层;也就是说,亚伯拉罕代表主的属灵层的神性良善,而基土拉代表那里与该良善联合的神性真理(对此,参看3235, 3236节)。由于亚伯拉罕和基土拉代表主的神性属灵层,所以他们的儿子代表源于主的神性属灵层的国度的总体类型或划分。它们被称为“总体类型或划分”,是因为主的国度由“地”来代表;地在那些接受它作为产业来拥有的人当中被拈阄分配,就像迦南地被赐给以色列人那样。总体上有十二类,因为“十二”表示仁和源于仁之信的一切事物,这些事物构成主的国度,如下文所述(25:16,3272节)。此处提到了六,因而提到这个数字的一半;而一个数字的一半和这一整个数字涉及同样的事物,因为只要涉及某种类似事物,那么乘和除都不会改变这个事物本身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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