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 #35

Faith35.之所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属天的奥秘 #3090

3090.“她说,我

3090.“她说,我主请喝”表示回应,这从应允或同意清楚可知。从婚姻可以看出,当真理要与良善结合时,真理是如何回应的,因为婚姻就是基于双方的同意。这一事实可追溯到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良善那一方有意愿,真理那一方有同意,或也可说良善扮演的角色是形成意图,而真理扮演的角色是同意这个意图,两者由此结合在一起。尽管在一个人正经历重生,也就是正在步入天上的婚姻期间,良善与真理的这种婚姻在他里面看不到,但它仍在发生。这一点从以下事实看得更清楚:当一个人正经历重生时,一种婚姻或婚姻的形像必发生在意愿与理解力之间;良善在意愿那一方,真理在理解力那一方。这就是为何古人在意愿与理解力,以及意愿的每个组成部分与理解力的每个组成部分之间建立婚姻(54, 5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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