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2666.“因为你在以撒身上的种,才要称为你的”表示对那些处于良善的人来说,一切拯救都来自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或说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是一切拯救的源头。这从“以撒”的代表和“种”的含义清楚可知:“以撒”是指神性理性,如前所示(1893, 2066, 2083, 2194, 2632, 2658节),因而是指神性人身或人性,因为人身或人性就始于理性的至内在部分(2106节);论及以撒的“种”是指属天理性,或也可说,属天人(参看2085, 2661节)。因此,“你的种才要称为你的”表示他们将是继承人,所以他们将得着拯救。属灵人也是“种”,不过是婢女之子的“种”,如下一节所述,即:“我也必使婢女的儿子成为一个民族,因为他是你的种。”因此,属灵人若拥有良善,也会得着拯救,这从这些话的内义明显看出来。主也在许多地方教导了这一点,并且在约翰福音说得很明确:
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这等人不是从血生的,不是从肉欲生的,也不是从人意生的,乃是从神生的。(约翰福音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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