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254.“蛇的种”表示一切不信。这从“蛇”的含义清楚可知,“蛇”是指一切邪恶。“种”是指产生和被产生之物,或生出和被生出之物。由于此处论述的主题是教会,所以“种”表示不信。在以赛亚书,当论到败坏的犹太教会时,它被称为“行恶之种”、“淫乱之种”和“虚谎之种”:
祸哉,犯罪的民族,担着罪孽的百姓,行恶之种,败坏之子!他们离弃耶和华,惹怒以色列的圣者,疏远退后。(以赛亚书1:4)
又:
你们这些巫婆之子,奸夫之种,都近前来。你们岂不是过犯的儿女,虚谎之种呢?(以赛亚书57:3–5)
又:
你从你的坟墓中被抛出,好像可憎的枝子,因为你败坏你的地,杀戮你的民。行恶之种永不留名。(以赛亚书14:19–20)
这论及“蛇”或“龙”,它在本章被称为“路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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