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2037.“这是你们当守的,在我与你之间所立的约”表示所有人与主结合的一个标志。这从“约”的含义清楚可知,“约”是指结合,如前面所述(2033节)。此处所指的是结合的一个标志,这一点从下一节经文清楚看出来,即:你们都要对包皮肉行割礼,这是我与你们之间立约的记号;它在此被称为“立约的记号”。教会的一切外在仪式都是立约的记号,都要守为圣,因为它们表示内在事物。此处论述的割礼只是具有代表性和灵义或象征意义的宗教仪式,如下文所解释的(2039节)。尽管如此,在圣言中,这些宗教仪式经常被称为“约”,因为外在事物代表并由此表示内在事物。属于“约”的,是内在事物,因为它们具有结合的果效,外在事物若不通过内在事物,就没有这种果效。外在事物只是立约的记号或结合的标志,他们借助记号或标志可以想起内在事物,并由此通过这些内在事物而与主结合(关于立约的记号,参看1308节)。属于约或具有结合果效的所有内在事物都关系到爱和仁,并源于爱和仁,因为一切律法和一切先知,就是整体上的信之教义就取决于这两者,即:爱神胜过自己,并爱邻如己(马太福音22:35-40;马可福音12: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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