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1844.“不是自己的地上”表示那里会有一个可以说不是由那些拥有仁和信的人组成的教会。这从“地”的含义清楚可知,“地”是指教会(参看566, 662, 1066, 1068节)。如今,人们只从信之教义的角度来谈论教会,并由此将主的教会区别开来,不关心人们过的是哪种生活:他们有没有心怀仇恨,像野兽一样彼此撕扯,互相抢劫,剥夺他人的名声、地位和财富,从心里否认任何圣物。然而,教会永远不可能存在于这种人里面;相反,它只存在于那些爱主并爱邻如己,有良心,反对和厌恶上述仇恨的人里面。但在前面所描述的那些人当中,这些人就像“外人”,受到尽可能的虐待和迫害,要么就被视为简单、卑贱、一文不值。这就是“你的种必在地上成为外人”所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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