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1602.“耶和华对亚伯兰说”表示耶和华对主如此说。这从圣言的内义和那时祂所处的状态本身清楚可知:就圣言的内义而言,“亚伯兰”表示主;此处也描述了那时主所处的状态本身,也就是说,在这种状态下,造成阻碍的外在事物已经被移除。这就是“罗得与亚伯兰分离以后”这句话所表示的。就内在人而言,主是神性,因为祂是从耶和华生的;因此,当外在人那一方没有什么东西阻碍时,可推知祂看见了将要到来的一切事。那时之所以看似耶和华说话,是因为它发生在外在人面前。就内在人而言,主与耶和华为一,如主自己在约翰福音所教导的:
腓力说,将父显给我们看。耶稣对他说,腓力,我与你们同在这样长久,你还不认识我吗?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怎么说,将父显给我们看呢?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你不信吗?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6,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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