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1542.这些细节和本章接下来的细节在内义上也代表主;它们继续论述主自童年时期起的生命。这从前一章和接下来的章节(1544, 1548, 1556, 1557, 1560节)的阐述和说明,尤其从以下事实清楚可知:这是主的圣言,圣言是经由天堂从主那里降下的;因此,若不体现天堂的奥秘,就连一个词的一点一划或说最小部分都不会写在圣言中。凡来自这个源头的东西都不可能具有其它任何性质。前面(1402, 1459-1502节)已经说明,内义论述的是主还是个孩子时所接受的教导。人里面有两种事物会阻碍他变得属天;其中一种属于他心智的理解力部分,另一种属于意愿部分:属于理解力部分的,是他在童年和青少年时期所吸收的无用的记忆知识或事实;属于意愿部分的,则是由他所倾向的恶欲产生的享乐或满足。前者和后者都是阻碍他可能到达属天事物的障碍。它们必须首先被抖掉;当它们被抖掉时,他才能第一次被引入属天事物所反射的光中,最终进入属天之光本身。
主因和其他人一样出生,并和其他人一样接受教导,所以也不得不学习记忆知识或事实;这一点由亚伯兰寄居在埃及来代表和表示;空洞的记忆知识或事实最终离开了祂,这一点由“法老吩咐人将亚伯兰和他妻子,以及他所有的一切都送走了”(参看创世记12:20)来代表。属于心智的意愿部分并构成感官人,或最外在人的感官享乐或满足也离开了祂,这一点在本章由罗得与亚伯兰分离来代表,因为罗得代表感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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