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1436.“他们在哈兰所得的灵魂”表示在这种模糊的状态下一切可能的生命本质。这从“灵魂”和“哈兰”的含义清楚可知:“灵魂”是指生命的本质,或说拥有生命在里面的一种本质;“哈兰”是指一种模糊的状态,如前一节(12:4)所述。灵魂的本义是指人里面的活物,因而是指他的生命本身。在人里面,拥有生命的不是身体,而是灵魂,身体通过灵魂获得生命。人的生命本身,或有生命的部分来自天堂之爱;任何活物都不可能存在,除非它来自这个源头。这解释了为何“灵魂”在此表示从天堂之爱获得生命的良善,这种良善是拥有生命在里面的基本要素。从字义上看,“灵魂”在此表示每个人,以及一切牲畜和他们为自己所获得的东西;但在内义上只表示一种生命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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