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1247.这些民族表示如此多的仪式,这从以下事实清楚可知:在圣言中,名字从来不表示别的东西,只表示真实事物;因为圣言在内义上只关注主,以及祂在天上和地上的国,因而只关注教会和构成教会的事物。此处这些名字也是如此。由于“希伯的儿子约坍”表示该新教会的外在敬拜,如前所述,所以他的儿子只能表示构成外在敬拜的事物,也就是仪式,事实上是如此多种仪式。至于这些仪式的种类是什么,就无法说明了,因为它们的性质取决于它们所属的实际敬拜类型;若不知道这一点,就无法说明它的仪式;并且知道它们也没什么用。这些名字,除了示巴、阿斐、哈腓拉外,在圣言中再没出现过;示巴、阿斐、哈腓拉甚至不属这一支系;因为圣言在别处提到的示巴和哈腓拉是那些被称为含的儿子之人的后裔,这从本章第7节清楚看出来;阿斐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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