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10527.“我起誓应许给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我曾说,我要将这地赐给你的种”表应许给那些从主拥有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在自己里面之人的教会。这从“起誓”和他们的“种”的含义,以及“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代表清楚可知:当由耶和华来“起誓”时,“起誓”是指内在人里面来自神性的确认(参看2842, 3375, 9166节),因而也指神性所作的一个应许,因为神性所应许的事也被祂确认。“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在至高意义上是指神性本身、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在相对意义上是指天堂和教会(3245, 3251, 3305e, 4615, 6098, 6185, 6276, 6804, 10445节);他们的“种”是指那些从主拥有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在自己里面的人,因而在抽象意义上是指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3373, 104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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