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1010.“流人里面的人血”表示毁灭仁爱,“人里面”是指与人同在。这从“血”表示仁爱的神圣,如前所述(1001, 1003, 1005节),和以下事实清楚可知:经上说“人里面的人血”,这是指他的内在生命,这生命并不在他里面,而是与他同在。因为主的生命是仁爱,这仁爱并不在他里面(因他是污秽和亵渎的),而是与他同在。“流人血”就是向仁爱施暴,这从圣言中的经文明显看出来,如从前面所引用的经文(374, 376节);那里已经说明,向仁爱所施的暴行被称为“血”。
“流人血”在字义上是指杀人,但在内义上是指对邻舍心怀仇恨,如主在马太福音中所教导的: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缘无故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马太福音5:21-22)
此处“动怒”表示背离仁爱(对此,参看357节),因而表示仇恨。凡感到仇恨的人不仅没有仁爱,还向仁爱施暴,也就是“流人血”。仇恨就带有杀人本身在自己里面,这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那些仇恨别人的人一心想着杀死那人,若不是受到外在约束的拦阻,就会杀之而后快。
因此,杀“弟兄”并“流他的血”就是仇恨;既是仇恨,它就潜伏在他对那人的每一个想法中。亵渎也一样。如前所述(1008节),凡亵渎圣言的人不但憎恨真理,还会消灭或杀死它。这一点从来世中那些犯亵渎罪的人身上很清楚地看出来;无论他们活在肉身时外在表现得多么正直、智慧和虔诚;在来世,他们都对主,以及一切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怀有致命仇恨,因为这些与他们内心的仇恨、抢劫和通奸对立;他们曾用神圣的外表掩盖这些邪恶,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把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掺杂进去。
“血”表示亵渎,这一点不仅从前面(374节)所引用的经文,还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摩西五经: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绵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于营内营外,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所流的血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那人要从他民中被剪除。(利未记17:3-4)
在其它任何地方而不是在会幕旁边的祭坛献祭就代表亵渎,因为献祭是神圣的事,若在营内或营外献祭就是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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