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1.先于信仰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在有些人看来,似乎与信仰或真信念有关,然而并非如此。他们所相信的思想和言论并不能证明他们真的相信,也不能证明这些知识或认知与信仰有关;因为它们唯独在于事情就是如此的思维,而不在于对它们是真理的一种内在承认;相信它们是真理,却不知道它们的确是真理,是一种与内在承认相距甚远的说服。不过,一旦仁爱被植入,这些知识或认知就会变成信仰的原则,但前提是信仰里面有仁爱。在第一个状态下,就是仁爱被感知到之前,信仰在这些人看来似乎占据第一位,仁爱占据第二位;但在第二个状态下,就是当仁爱被感知到时,信仰便排在了第二位,仁爱则排在第一位。第一个状态被称为改造,第二个状态被称为重生。在后一种状态下,一个人每天增长智慧,良善每天使真理倍增,并使它们结出果实。此时,这个人就像一棵结果子的树,果实里面贮存着种子,新树就从这种子产生,最终一个花园得以形成。那时,他就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死后则成为一位天使;在他里面,仁爱构成生命,信仰构成形式,该形式的美丽取决于仁爱的品质;不过,此时他的信仰不再被称为信仰,而是被称为聪明。由此明显可知,信仰的全部和实质都来自仁爱,丝毫不来自它自身;而且,仁爱产生信仰,不是信仰产生仁爱。先前的真理的知识或认知就像储存在谷仓里的粮食;除非一个人感到饥饿,并从中取出粮食,否则这些粮食并不能养活他。
6119.“我们的银子都用尽了,我们为什么死在你旁边呢”表否则,属灵的死亡就会因真理的缺乏而出现。这从“死”和“银子用尽”的含义清楚可知:“死”是指属灵的死亡,如下文所述;“银子用尽”表示真理的缺乏,因为“银子”表示含有真理在里面并适合的记忆知识(参看6112节)。至于这一事实,即属灵的死亡因真理的缺乏而出现,情况是这样:属灵的生命在于照真理行事,因而在于功用或有用的服务。因为具有属灵生命的人都对关注生活(也就是说,他们的目的是照这些真理生活)、因而关注功用或有用服务的真理拥有一种欲求和渴望。因此,他们能吸收功用或有用服务可照之成就的真理的程度,就决定了他们拥有多少属灵生命,因为它取决了他们拥有多少聪明和智慧之光。故当真理缺乏时,如阴影状态到来时的情形,在圣言中,这种状态由“晚上”来表示(6110节),属灵的生命就会衰竭。它之所以衰竭,是因为诸如属于阴影状态,也就是属于属灵死亡的那类事物进来了。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人们无法被保持在他们之前所在的光中,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回到自我状态。因此,一个属灵死亡,即诅咒的形像从这阴影中产生。
“死”表示属灵的死亡或诅咒,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许多经文清楚看出来;在此只引用以下经文就足够了。以赛亚书:
祂却要以公义审判贫穷人,以正直责备地上的困苦人。以口中的杖击打全地,以嘴里的气处死恶人。(以赛亚书11:4)
这论及主。“口中的杖”和“嘴里的气”表示神性真理,就是审判的源头;“处死”表示受到诅咒。又:
祂已经吞灭死亡直到永远。主耶和华必擦去各人脸上的眼泪。(以赛亚书25:8)
又:
死了的不能再活;利乏音必不能再起;因为你刑罚他们,毁灭他们。(以赛亚书26:14)
又:
你的死人要活过来,我的尸首在兴起。(以赛亚书26:19)
又:
你们曾说,我们与死亡立约,与阴间结盟。你们与死亡所立的约必然废掉;与阴间所结的盟必立不住。(以赛亚书28:15, 18)
耶利米书:
免得你们盼望光明,祂使光明变为死荫,成为幽暗。(耶利米书13:16)
以西结书:
你们为几把大麦,为几块饼,在我民中亵渎我,杀死不该死的人,救活不该活的人。(以西结书13:19)
何西阿书:
我必救赎他们脱离阴间之手,救赎他们脱离死亡。死亡啊,我要做你的灾害;阴间哪,我要做你的毁灭。(何西阿书13:14)
诗篇:
你是从死门把我提拔起来的。(诗篇9:13)
又:
求你使我眼目光明,免得我沉睡至死。(诗篇13:3)
又:
曾有死亡的绳索缠绕我,阴间的绳索缠绕我。(诗篇18:4, 5)
又:
他们如同羊群被派定下阴间;死亡必牧养他们。(诗篇49:14)
启示录:
我拿着阴间和死亡的钥匙。(启示录1:18)
又:
得胜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启示录2:11)
又:
我知道你的行为,按名你是活的,其实是死的。你要警醒!坚固那剩下将近死去的。(启示录3:1, 2)
马太福音:
那坐在黑暗里的百姓,看见了大光;坐在死荫之地的人,有光发现照着他们。(马太福音4:16)
约翰福音:
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翰福音5:24)
又:
我要去了,你们要找我,并且你们要死在罪中。所以我对你们说,你们要死在罪中;你们若不信我就是那位,必要死在罪中。人若遵守我的道,就永远不见死。(约翰福音8:21, 24, 51, 52)
由于“死”表示诅咒,所以属于代表性教会的人被禁止摸死人,若摸了,便不洁净,就不得不去洁净(以西结书44:25; 利未记15:31; 21:1, 2; 22:8; 民数记6:6-12; 19:11至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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