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57.启22:18.“我向一切听见这书上预言之话的作见证,若有人在这些事上加添什么,神必将写在这书上的灾祸加在他身上”表那些阅读并知道主如今所打开这本书的教义真理,却依旧认别神超过主,认别信超过对祂的信之人若添加了什么导致这二者被毁,必因本书描述的灾所表示的虚假与邪恶而灭亡。“听见这书上预言之话”表示阅读并知道主如今所打开这本书的教义真理(参看944节);稍后会看到,“加添什么”表示添加什么导致这些真理被毁;“写在这书上的灾祸”表示写在这书上的“灾”(15、16章论到这些灾)所表示的虚假与邪恶。“灾”表示那些敬拜龙之兽与假先知的人所持有的虚假与邪恶(参看456, 657, 673, 676-677, 683, 690-691, 699, 708, 718节);龙之兽和假先知是指那些声称唯信得救,无需好行为的人。
这本预言书的所有内容都指向两大原则;其一,除了主以外,不可承认其它任何神;其二,除了对主之信外,不可承认其它任何信;凡知道这些,却又添加什么,企图毁灭它们的人,必陷入虚假与邪恶,也必因它们而灭亡,因为属于爱的良善和属于信的真理,因而永生的幸福只从主,而非其它神,并且只凭对主之信,而非其它信被赐予,正如主在福音书中多处所教导的(参看553节)。
谁都能凭自己的判断看出,所表示是这一点,不是神会把启示录15和16章所描述的灾加到在这书的预言之话上添加什么的人身上。由于不知道表示什么,所以做这种事的,有可能是一个无辜之人,许多人也可能是心怀好意。因为迄今为止,启示录一直是一本被封闭,或神秘的书;所以谁都能看出,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可添加或拿走什么来毁灭主如今所打开这本书中的教义真理;这些真理全都关系到这两大原则;也正因如此,下面这些话以一个系列随着前面那些话而来:“耶稣差遣祂的使者在众教会将这些事向你们证明。我是大卫的根和后裔,是明亮的晨星。圣灵和新妇都说,来!听见的人也该说,来!口渴的人也当来;愿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启示录22:16,17)。这些话表示主将以其神性人身到来,并赐永生给那些承认祂的人;所以,下面这些话同样以一个系列随后而来:“证明这些事的说,是了,我必快来!阿们!主耶稣啊,愿你来”(启示录22:20);由此明显可知,所表示的并非别的什么。“加添”也是一个预言的词,表示毁灭或摧毁(如诗篇120:2等)。这一切以及下一节的含义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来。
113.“这些事是那首先的、末后的说的”表示凭神性人身从初端通过终端掌管一切的主。这从“首先的、末后的”的含义清楚可知:“首先的、末后的”当论及主时,是指祂从初端通过终端掌管一切(参看AE 41节)。在此处和下文,向教会的天使说话的,正是神性人身方向的主,这一点从前一章可以看出来,在那里,同样的话论及人子;人子是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参看AE 63节)。当把经文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前一章描述人子说,只见祂:
在七个金灯台中间,右手拿着七星。(启示录1:13, 16)
在写给以弗所教会天使的信中,经上同样以这些话作为开头:
这些事是那右手拿着七星,在七个金灯台中间行走的说的。(启示录2:1)
前一章如此描述人子:
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又是那存活的;我曾死过;看哪,我是活着的,直到时代的时代。(启示录1:17–18)
在此处写给士每拿教会天使的信中,经上同样以这些话作为开头:
这些事是那首先的、末后的、死过又活着的说的。(启示录2:8)
前一章如此描述人子:
从祂口中出来一把两刃的利剑。(启示录1:16)
在写给别迦摩教会天使的信中,经上同样以这些话作为开头:
这些事是那有两刃利剑的说的。(启示录2:12)
前一章描述人子说,只见祂的:
眼睛如同火焰;脚像擦亮的铜,仿佛在炉中发光。(启示录1:14–15)
在写给推雅推喇教会天使的信中,经上同样以这些话作为开头:
这些事是那眼目如火焰、脚像擦亮的铜的神之子说的。(启示录2:18)
在写给其它三个教会天使的信中,同样的话也是作为开头;对此,我们将在下一章论述。由此可见写给教会的那些话,正是人子说的。由于“人子”是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如前所示(AE 63节),所以可知,写给众教会的一切都来自主的神性人身;由此也可知,神性人身是教会全部中的全部,正如它是天堂全部中的全部。此处祂是“首先的、末后的”也表示主凭祂的神性人身从初端通过终端掌管一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是天堂全部中的全部(可参看《天堂与地狱》,7–12, 78–86节,以及其它地方)。主因是天堂全部中的全部,故也是教会全部中的全部,因为教会是主在地上的国。我可以肯定,教会里凡不承认其人身或人性中的主之神性的人都不能进入天堂。承认其人身或人性中的主之神性,就是当想到祂的人身或人性时,要想到祂的神性。之所以要如此想到祂,是因为整个天堂来自祂的神性人身(对此,可参看《天堂与地狱》一书从头到尾的解释;也可参看前面对启示录的解释,AE 10, 49, 52, 8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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