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48.启22:11.“不义的,让他仍旧不义;污秽的,让他仍旧污秽;为义的,让他仍旧为义;圣洁的,让他仍旧圣洁”表示具体地每个人死后在受审判之前的状态,总体地所有人在最后审判之前的状态,即:良善将从那些处于邪恶的人那里被除去,真理将从那些处于虚假的人那里被除去;而另一方面,邪恶将从那些处于良善的人那里被除去,虚假将从那些处于真理的人那里被除去。“不义的”表示处于邪恶的人,“为义的”表示处于良善的人(AR 668节);“污秽的”或不洁的表示处于虚假的人(AR 702, 728, 924节),“圣洁的”表示处于真理的人(AR 173, 586, 666, 852节)。由此可知,“不义的,让他仍旧不义”表示处于邪恶的人将更处于邪恶,“污秽的,让他仍旧污秽”表示处于虚假的人将更处于虚假;而另一方面,“为义的,让他仍旧为义”表示处于良善的人将更处于良善,“圣洁的,让他仍旧圣洁”表示处于真理的人将更处于真理。但它之所以表示良善将从那些处于邪恶的人那里被除去,真理将从那些处于虚假的人那里被除去;相反,邪恶将从那些处于良善的人那里被除去,虚假将从那些处于真理的人那里被除去,是因为良善越从处于邪恶的人那里被除去,他就越处于邪恶,真理越从处于虚假的人那里被除去,他就越处于虚假;而另一方面,邪恶越从处于良善的人那里被除去,他就越处于良善,虚假越从处于真理的人那里被除去,他就越处于真理。死后,要么这种情形,要么那种情形发生在每个人身上,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恶人为地狱做准备,善人为天堂做准备;恶人不能带着良善和真理下地狱,善人不能带着邪恶和虚假上天堂,因为这会把天堂和地狱混在一起。
但必须清楚地知道,所指的是那些内在邪恶的人和那些内在良善的人;事实上,那些内在邪恶的人可能外在是良善的,因为他们行事说话就像善人,如伪君子所做的那样;那些内在良善的人有时可能外在是邪恶的,因为他们可能外在作恶,说虚假,然而他们可能会悔改,渴望在真理上接受教导;这与主所说的是一样的:
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马太福音13:12; 25:29; 马可福音4:25; 路加福音8:18; 19:26)
在死后受审判之前,所有人都会发生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也普遍发生在那些在最后审判之日要么灭亡,要么得救的人身上,因为在这种情况发生之前,最后的审判无法施行,原因在于,只要恶人保留良善和真理,他们就在外在上与最低层天堂的天使结合,尽管如此,他们还是要分离的。这就是主在马太福音(13:24-30, 38-40)中所预言的,前面解释了这些事(AR 324, 329, 343, 346, 398节)。由此可见,“不义的,让他仍旧不义;污秽的,让他仍旧污秽;为义的,让他仍旧为义;圣洁的,让他仍旧圣洁”在灵义上表示什么。以下但以理书中的经文具有同样的含义:
但以理啊,你只管去;因为这话已经隐藏封闭,直到末时。必有许多人清净洁白;他们必行恶;恶人必无一人明白;惟独智慧人能明白。(但以理书12:9, 10)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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