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940

940.启22:5.

940.启22:5.“那里必没有黑夜;他们也不需要灯、日光,因为主神给他们光”表示新耶路撒冷不会有任何信之虚假,那里的人不会出于源于自我聪明的属世之光,也不会出于骄傲所产生的荣耀而处于关于神的知识或认知,而是会处于唯独源于主、来自圣言的属灵之光。“那里必没有黑夜”与前面的(启21:25)所表相同,那里有这些话:
城门白昼必不关闭,因为那里必没有黑夜。(启示录21:25)
这句话表示那些处于来自主、源于爱之良善的真理之人不断被接进新耶路撒冷,因为那里没有任何信之虚假(AR 922节)。“他们也不需要灯、日光,因为主神给他们光”也与前面的(启21:23)所表相同,那里有这些话:
那城不需要日月照耀它,因有神的荣耀光照它,城的灯是羔羊。(启示录21:23)
这句话表示新教会之人不会处于自我之爱和自我聪明,由此只处于属世之光,而是会处于唯独源于主、来自圣言的神性真理的属灵之光(AR 919节)。不过,此处经上说的是“灯”,取代了那里的“月”;又说“日光”,取代了那里的“日”;“月”和“灯”一样,表示源于自我聪明的属世之光;“日光”表示源于骄傲所产生的荣耀的属世之光。
但必须用几句话解释一下源于骄傲所产生的荣耀的属世之光是什么意思。属世之光既可源于由骄傲产生的荣耀,也可源于不是由骄傲产生的荣耀。那些处于自我之爱,由此处于各种邪恶的人,就拥有源于由骄傲产生的荣耀的光;即便他们出于害怕丧失名声而不作这些邪恶,同样因它们违背道德和公共利益而谴责它们,他们仍不会视它们为罪。这些人就处于源于由骄傲产生的荣耀的属世之光,因为意愿中的自我之爱在理解力中变成了骄傲;由于自我之爱,这种骄傲甚至能将理解力提升到天堂之光。这种能力被赐予人,是为了叫他能成为一个人,也能得以改造。我曾看见并听见许多处于最高层级的魔鬼,当听到并读到天使智慧的奥秘时,他们和天使们自己一样理解它们;但一回到自己的爱,从而回到自己的骄傲,他们不仅一点也不明白它们,还出于他们里面对虚假的确认之光而看到对立面。而源于不是由骄傲产生的荣耀的属世之光,则存在于那些处于源于真正的对邻之爱的功用之快乐的人里面。这些人的属世之光也是理性之光,理性之光里面有来自主的属灵之光;他们身上的荣耀来自从天堂流入的光之光辉,而天上的一切事物都是辉煌而和谐的,因为天上的一切功用都是灿烂的。因这些功用,他们思维观念中的愉悦被感知为荣耀。它通过意愿及其良善进入理解力及其真理,在后者里面变得明显。

诠释启示录 #935

935.“拿着神的竖

935.“拿着神的竖琴”表示出于属灵情感对主的荣耀。这从“竖琴”的含义清楚可知,“竖琴”是指称谢和荣耀(参看AE 323, 856节)。因此,“神的竖琴”表示出于属灵情感对主的称谢和荣耀。这就是“神的竖琴”的含义,因为属灵情感,就是对真理的情感,由弦乐器来表达;而属天情感,就是对良善的情感,由管乐器来表达(参看AE 323a, 326a节)。

(续)

前面论述的主题是,为叫作为可以成为良善,有两件事是必要的,即:要承认主的神性,要避开十诫所禁止的如罪的邪恶。十诫所列举的邪恶包括了所有可能存在的邪恶;因此,十诫被称为十条诫,因为“十”表示所有或一切。

第一诫,即“不可拜别神”,要求一个人不可爱自我和世界;凡爱自我和世界胜过一切的人都拜别神;因为每个人的神就是他爱之胜过一切的,或说人所最爱的,就是他的神。

第二诫,即“不可亵渎神的名”,要求一个人不可蔑视圣言和取自圣言的教义,因而不可蔑视教会,不可出于仇恨弃绝它们,因为这些是神的“名”。

第五诫,即“不可偷盗”,要求一个人要避开欺诈和非法所得,因为这些也是偷盗。

第六诫,即“不要通奸”,具体要求一个人不可以通奸为快乐,不可视婚姻为不快乐的;尤其不可对那些属于婚姻的事物怀有污秽的想法,因为这些也是通奸。

第七诫,即“不可杀人”,要求一个人不可恨邻舍,不可爱报复;因为仇恨和报复发出谋杀。

第八诫,即“不可作假见证”,要求一个人不可说谎和亵渎;因为谎言和亵渎就是假见证。

第九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房屋”,要求一个人不可违背他人的意愿想要占有他们的财产,或将财产转移到自己这里。

第十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妻子和仆人”等等,要求一个人不可以渴望统治其他人,使他们臣服于自己;因为那里所列举的事物是指人自己的东西。

谁都能看出,这八条诫命包含必须避开的邪恶,却不包含必须实行的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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