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34.“果子”表示人出于爱或仁所行的良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上无需来自圣言的确认或证实,因为读者不会将圣言中的“果子”理解为别的东西。“果子”之所以是指爱或仁之良善,是因为人好比一棵树,也被称为一棵树(AR 89, 400节)。“果子”表示爱或仁之良善,在日常用语中,这些良善被称为善行,或好行为,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马太福音:
斧子已经放在树根上;凡不结好果子的树,都要砍下来,丢在火里。(马太福音3:10; 7:16-20)
又:
你们或以为树好,果子也好,树坏,果子也坏;因为凭果子就能认出树来。(马太福音12:33; 路加福音6:43-44)
约翰福音:
凡不结果子的枝子,都要剪去,凡结果子的枝子,都要修理干净,叫它结果子更多;住在我里面的,我也住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约翰福音15:2-8)
马太福音:
你们要结出与悔改相称的果子来。(马太福音3:8)
又:
撒在好地上的,就是人听圣言明白了,结出果子来。(马太福音13:23)
约翰福音:
耶稣对门徒说,是我拣选了你们,叫你们结果子,你们的果子要常存。(约翰福音15:16)
路加福音:
一个人有一棵无花果树,栽在葡萄园里。他来到树前找果子,却找不着。就对葡萄园工说,把它砍了吧,何必白占地土呢?(路加福音13:6-9)
马太福音:
有一个人,一个家主,把他的葡萄园租给园户,来收它的果子;但他们却杀了打发到他们那里的仆人,最后杀了他的儿子;于是他将葡萄园另租给那按着季节交果子的园户。神的国必从你们夺去,赐给那能结果子的民族。(马太福音21:33-35, 38-39, 41, 43)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地方。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