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18.启21:22.“我未见城内有殿;因主神全能者和羔羊为城的殿”表示这个教会不会有与内在分离的任何外在,因为它唯独靠近、敬拜和崇拜在其神性人身中的主自己,教会的一切都来自祂。“我未见城内有殿”不是指新教会,即新耶路撒冷没有任何殿,而是指它不会有与内在分离的外在。这是因为“殿”表示敬拜方面的教会,在至高意义上表示要受到敬拜的神性人身方面的主自己(参看AR 191, 529, 585节);由于教会的一切都来自主,所以经上说“因主神全能者和羔羊为城的殿”,这句话表示在其神性人身中的主。“主神全能者”表示来自永恒的主,即耶和华自己,羔羊”表示祂的神性人身,如前面频繁所述。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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