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14.启21:19, 20.“城墙的根基是用各样宝石修饰的”表示对那些在新教会里的人来说,取自圣言字义的新耶路撒冷教义的一切将照着接受而出现在光中。“十二根基”表示教义的一切(AR 902节)。“城墙”表示字义上的圣言(AR 898节)。“圣城耶路撒冷”表示主的新教会(AR 879, 880节)。“宝石”表示凭其灵义而透明的字义上的圣言(AR 231, 540, 726, 911节)。由于这取决于接受,所以它表示对他们来说,取自圣言的教义的一切将照着接受而出现在光中。所有不理智思考的人都不能相信,新教会的一切可以出现在光中,但要让他们知道,他们能相信,因为每个人都有外在思维和内在思维。内在思维处于天堂之光,被称为感知,外在思维处于世界之光;每个人的理解力都是这样:它甚至能被提升到天堂之光,并且如果他出于某种快乐想看到真理,它也会被提升。我通过大量经历得知,情况就是这样;对此,在《圣治》一书可以看到奇妙的事,在《圣爱与圣智》一书可以看到更奇妙的事。因为爱与智慧的快乐提升思维,能使人如在光中那样看到,事情就是这样,尽管他以前从未听说过它。光照心智的这光只由主那里从天堂流入;由于那些将属于新耶路撒冷的人即将直接靠近主,所以这光以秩序的方式流入,也就是通过意愿之爱流入理解力的感知。
不过,那些确认这一教条,即:理解力在神学问题上什么都看不见,但教会的教导必须被盲目相信的人,不能在这光中看到任何真理,因为他们堵住了光进入他们自己的道路。改革宗教会因源于天主教的宗教说服而保留了这个教条;天主教的宗教说服认为,除了教会本身外,没有人可以解释圣言,而他们所说的教会是指教皇和教皇会议;凡不以信仰来接受教会所传递的一切教义的人,都将被视为异端,是被诅咒的。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从特兰托大公会议的结论明显看出来,在这次会议上,天主教的所有教条都被确立,会议临近结束时说了这些话:“当时会议主席莫洛奈说:‘平安的去吧。’接着是欢呼声,除此之外,洛林的红衣主教和教父们还声明:我们也都这样相信,我们都持这种观点,我们全体同意并拥护、签署它;这是蒙福的彼得和使徒们的信仰,这是教父们的信仰,这是正统的信仰。就这样吧,阿们,阿们!一切异端当受绝罚,绝罚,绝罚。”本书开头概要地引用了特兰托大公会议的法令,而事实上,其中几乎没有一个真理。
引用这些细节是为了说明,改革宗从这种宗教说服中保留了一种盲目的信仰,即与理解力分离的一种信仰;那些此后持守这种信仰的人不能在神性真理上被主光照。只要理解力被禁锢在对信仰的服从之下,或理解力被剥夺了对教会真理的看见,那么神学就只是一种记忆的东西,仅仅记忆的东西就会像与判断脱节的一切事物那样消散,并因其模糊或缺乏清晰而灭亡。因此,这样的人是:
瞎子的瞎眼领路人。当瞎子领瞎子时,两个人都要掉在坑里。(马太福音15:14)
他们是瞎眼的,因为他们不从门进入,而是以其它方式进入;因为耶稣说:
我就是门,凡从我进来的,必然得救,并且可以出、可以入,也可以找到草场。(约翰福音10:9)
“找到草场”是指在神性真理上被教导、光照和滋养;因为所有不从门,也就是不从主进入的人,都被称为“贼和强盗”;而那些从门,也就是从主进入的人,被称为“羊的牧人”(约翰福音10:1, 2)。因此,我的朋友,你去主那里,避恶如罪,弃绝唯信,这样你的理解力就会被打开,你会看到奇妙的事,并受到它们的影响。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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