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04.启21:15.“对我说话的,拿着金苇子,要量那城和城门、城墙”表示主将理解并知道主的新教会在教义及其引入真理,以及它们所来自的圣言方面是何品质的官能赐给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对我说话的”表示主从天堂说话,因为他是前面(启21:9)所提到的拿着七个小瓶的七位天使当中的一位,他是指从天堂说话的主(895节);“金苇子”表示源于爱之良善的能力或官能,“苇子”表示能力或官能(AR 485节),“金”表示爱之良善(AR 211, 726节);“量”表示知道一个事物的品质,因而表示理解并知道(AR 486节)。“城”,即圣耶路撒冷,表示教义方面的教会(AR 879, 880节);“城门或门”表示来自圣言字义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这些知识或认知因它们里面的属灵生命而为真理和良善(AR 899节);“城墙或墙”表示字义上的圣言,它们来自字义(AR 898节)。由此明显可知,“对我说话的,拿着金苇子,要量那城和城门、城墙”表示主将理解并知道主的新教会在教义及其引入真理,以及它们所来自的圣言方面是何品质的官能赐给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
所表示的是这些事,这一点从字义上根本看不出来,从字义上只能看到,那正在与约翰说话的天使拿着金苇子,要量那城和城门、城墙。然而,另一种意义,即灵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耶路撒冷城”不是指任何城,而是指教会;因此,论及作为一座城的耶路撒冷的一切话,都表示诸如与教会有关的那类事物,而与教会有关的一切事物本身都是属灵的。这种灵义也包含在前面所说的话中,那里有这些话:
有一根像杖一样的芦苇赐给我,天使站在旁边说,起来,将神的殿和祭坛,并在殿中礼拜的人都量一量。(启示录11:1)
天使用苇子所量的一切事物(以西结书40-48章)里面也有类似的灵义。撒迦利亚书中的这些话里面同样有灵义:
我举目观看,看哪,有一人手拿丈量的绳。我说,你往哪里去?他对我说,要去量耶路撒冷,看有多宽、多长。(撒迦利亚书2:1-2)
这种灵义就在帐幕的一切事物里面,在耶路撒冷圣殿的一切事物,以及我们所读到的尺寸里面,也在这些尺寸本身里面;然而,它们在字义上一点也看不出来。
1045.“手拿盛满了可憎之物和她淫乱污秽的金杯”表示从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中获得教义。这从“杯”、“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含义清楚可知:“杯”是指来自地狱的虚假,因为“杯”与“酒”具有相同的含义,“酒”表示来自天堂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地狱的虚假(参看AE 887, 960a,b, 1022节)。由于“杯”表示真理或虚假,而每个教会的教义都要么属于真理,要么属于虚假,因为教会的一切真理或虚假都包含在教义中,所以“杯”也表示教义,“金杯”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之教义。
如在耶利米书:
巴比伦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耶利米书51:7)
出于经上说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镶嵌着金子、宝石和珍珠”那样的原因,也就是说,出于外在上的表象,它被称为“金杯”;然而,它在内在上就像“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污秽”的杯子。因为这就像主对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说关于外在和内在的话: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们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27)
“可憎之物”是指对良善的亵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淫乱污秽”是指对真理的亵渎。因为“淫乱”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它的“污秽”表示亵渎。
至于“可憎之物”所表示的亵渎,它们是对教会圣物的扭曲,因而是将教会的良善转变为邪恶,将教会的真理转变为虚假。它们被称为“可憎之物”,因为天使憎恶它们;事实上,只要它们是源于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教会圣物,它们就会升入天堂;但只要它们被用于邪恶,从而被亵渎,它们就会携带隐藏在里面的地狱之物。因此,它们被感觉为死物,其中曾有一个活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厌恶和憎恨它们。
这就是在圣言中,“可憎之物或可憎之事”的含义,这一点从以西结书对耶路撒冷的可憎之事的描述明显看出来:
她拿了给她作妆饰的衣服,为自己做成各种颜色的丘坛,在其上行淫;她拿了给她的金银器皿,为自己造男性的像,与它们行淫;她把给她的油、香、饼、细面和蜂蜜制成安息之气;他们将自己的儿女献为祭;她先是在埃及行淫,后来与亚述人行淫,最后与迦勒底人行淫。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在那里被称为可憎之事的几件事。(以西结书16:2–63)
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对圣言、教会和敬拜的亵渎。在要么讲述,要么提及可憎之事或可憎之物的其它经文中,也是如此(如耶利米书7:9, 10; 16:18; 32:35; 以西结书5:11; 7:19, 20; 8:6–18; 11:21; 14:6; 20:7, 8; 申命记7:25, 26; 12:31; 18:9, 10; 马太福音24:15; 马可福音13:14; 但以理书9:27; 11:31;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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