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899

899.“有十二个门

899.“有十二个门”表示那里的真理和良善的一切知识或认知,人通过这些知识或认知被引入教会。“门”表示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因为人通过它们被引入教会;事实上,门所在的“墙”表示圣言,如刚才所解释的(AR 898节)。在接下来的经文中,经上说“十二个门是十二颗珍珠,每门是一颗珍珠”(启21:21);“珍珠”表示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AR 727节)。很明显,人通过它们被引入教会,就像通过城门进入城内一样。“十二”表示一切或所有(可参看AR 348节)。在以下经文中,“门”也表示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以赛亚书:

我要以蓝宝石立定你的根基,我要使你的太阳成为红宝石,使你的城门成为红玉石。(以赛亚书54:11, 12)

诗篇:

耶和华爱锡安的城门,胜于爱雅各一切的住处,神的城啊,有荣耀的事乃指着你说的。(诗篇87:2, 3)

又:

当以称谢进入祂的门,当向祂称谢,祝福祂的名。(诗篇100:4)

又:

耶路撒冷啊,我们的脚站在你的门内;耶路撒冷被建造,如同连结在一起的一座城。(诗篇122:2, 3)

又:

耶路撒冷啊,你要赞美耶和华,因为祂坚固了你的门闩,赐福给你中间的儿子。(诗篇147:12, 13)

又:

我必在锡安女儿的城门述说对你的一切赞美。(诗篇9:14)

以赛亚书:

你打开城门,使守信的义族得以进入。(以赛亚书26:2)

又:

应当扬声,使他们进入首领的门。(以赛亚书13:2)

启示录:

那些遵行祂诫命的人有福了,能从门进城。(启示录22:14)

诗篇:

众城门哪,抬起你们的头来,那荣耀的王将要进来。(诗篇24:7, 9)

耶利米哀歌:

锡安的道路悲哀,她所有的城门都荒废,她的祭司叹息。(耶利米哀歌1:4)

耶利米书:

犹大悲哀,城门衰败。(耶利米书14:2)

耶利米哀歌:

耶和华定意拆毁锡安女子的城墙,她的门都陷入地内。(耶利米哀歌2:8, 9)

以赛亚书:

他们只用一句话就定了人的罪,为城门口责备人的设下网罗。(以赛亚书29:21)

士师记:

他选择新神,然后开始攻击城门。(士师记5:8)

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3:25-26; 14:31; 22:7; 24:12; 28:6; 62:10; 耶利米书1:15; 15:7; 31:38, 40; 弥迦书2:13; 那鸿书3:13; 士师记5:11)。由于“门”表示引入的真理,即来自圣言的知识或认知,所以城中的长老坐在城门口审判,这从相关经文(即申命记21:18-21; 22:15; 耶利米哀歌5:14; 阿摩司书5:12, 15; 撒迦利亚书8:16)明显看出来。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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