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91.启21:8.“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表示那些没有处于信仰,也没有处于仁爱,从而处于各种邪恶的人。稍后会看到,“胆怯的”表示那些没有处于信仰的人;“不信的”表示那些没有处于对邻之仁的人,因为这些人是不诚实和欺诈的,因而是不信的;“可憎的”表示那些处于各种邪恶的人,因为在圣言中,“可憎的”表示总体上十诫的后六诫所列举的邪恶,这一点可见于耶利米书:
你们不要倚靠虚谎的话,说,这些是耶和华的殿,是耶和华的殿,是耶和华的殿;你们偷盗、杀害、通奸、起假誓,且来到这房中站在我面前,你们好去行那些可憎的事吗?(耶利米书7:4, 9-11)
在其它所有地方都是如此。“胆怯(或害怕)的”表示那些没有处于信仰的人,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马太福音:
耶稣对门徒说,你们这小信的人哪,为什么胆怯(或害怕)呢?(马太福音8:26; 马可福音4:39, 40; 路加福音8:25)
路加福音:
耶稣对管会堂的说,不要怕;只要信,你的女儿就必得救。(路加福音8:49, 50; 马可福音5:36)
又:
你们小小的羊群哪,不要害怕;因为你们的父乐意把国赐给你们。(路加福音12:32)
“不要害怕或惧怕” (马太福音17:6, 7; 28:3-5, 10; 路加福音1:12-13, 30; 2:9-10; 5:8-10等)也是这个意思。由此明显可知,“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表示那些没有处于信仰,也没有处于仁爱,从而处于各种邪恶的人。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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