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63.“就有火由神那里从天降下,烧灭了他们”表示他们因地狱之爱的欲望而灭亡了。“从天降下烧灭他们的火”表示邪恶的欲望,或地狱之爱的欲望,如前所述(AR 494, 748节),因为那些处于与内在敬拜分离的外在敬拜的人处于各种邪恶和欲望,对他们来说,邪恶没有通过任何实际的悔改被移除(AR 859节)。经上说“就有火由神那里从天降下”;在古代,当教会的一切在他们眼前被代表,因而当教会具有代表性时,这事就发生过。但如今,当代表停止时,经上说了类似的话,它所表示的东西与以前当事物被代表时是一样的。火从天上降到那些亵渎神圣事物的人身上(可参看AR 494, 748节)。在以西结书,类似的话论到“歌革和玛各”:
我要将火和硫磺如雨般降与歌革和他的翅膀,并与他在一起的许多人民。(以西结书38:22)
又:
我要降火在玛各身上。(以西结书39:6)
1025.“众山也不见了”表示不再有任何爱之良善。这从“山”的含义清楚可知,“山”是指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对此,参看AE 405, 510, 850a节)。“山”之所以表示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是因为“地”表示教会,而在灵界,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天使都住在山地上。因此,“山”表示对主之爱的良善方面的教会。在灵界,这些天使都住在山上,因为他们是内层天使;在灵界,内层事物对应于高层事物,也实际上变成高层事物。这就是为何主因在至内层而被称为“至高者”,经上说祂“住在至高处”。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从下面的概要解释可以进一步看出十诫的这三层意义是何性质:
第一诫,即“除我以外不可拜别神”在属灵-道德的意义上涉及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或任何人为神性;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也就是说不可通过将某种神性事物本身归于自然而拜自然;也不可拜其他任何人,也就是主的任何牧师或任何圣徒。它在属天-属灵的意义上涉及要承认唯一的神,而不是像古人和如今的一些异教徒那样照其品质而承认多神,也不是像如今立了一个创造的神,一个救赎的神和一个光照的神的基督徒那样照各自的作为而承认三个神。
这条诫命在神性-属天的意义上涉及唯独承认并敬拜主,三位一体在祂里面,即:父所指的来自永恒的神性本身;神的儿子所指的生在时间中的神性人身,圣灵所指的从这两者发出的神性。这些是按次序排列的第一诫的三层意义。从以其三重意义来看待的这条诫命清楚可知,它以概括的形式包含和囊括了关于本质上的神性的一切。
第二条诫命,即“不可亵渎神的名”,在其三层意义上包含和囊括了关于品质上的神性的一切,因为“神的名”表示神的品质。在其第一层或首要意义上,神的名是指圣言,取自圣言的教义,以及基于教义的口唇和生活的敬拜;在其第二层意义上,它是指主在地上的国度和主在天上的国度;在其第三层意义,它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因为这人身是神性本身的品质。主的神性人身在至高意义上就是神的名(可参看AE 224节)。其余的诫命同样有适合三层天堂的三层内义。主若愿意,我们将在别处论述这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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