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84

84.“并要悔改,行

84.“并要悔改,行起初的作为”表示他们应转变自己的生命状态。每个人都首先关注教义的真理;然而,只要如此行,他就像未成熟的果实;而正在重生的人吸收真理后,首先关注生活的良善,他如此行到何等程度,就在何等程度上像果实那样成熟;并且随着他逐渐成熟,他成熟到何等程度,他里面的种子就在何等程度上变得多产。我曾在那些成为灵的人当中看到这两种状态。在第一种状态下,他们看似转向地狱上方的山谷;而在第二种状态下,他们看似转向天上的乐园。此处所指的,就是这种生命状态的转变。“并要悔改,行起初的作为”是指这种转变是通过悔改和悔改后的生活良善实现的。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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