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35.“这两个就活活地被扔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表示所有像他们那样的人,都被扔进了地狱,那里有对虚假的爱,同时有邪恶的欲望。“活活”表示像他们那样的。“这两个”,即“那兽和那假先知”,表示所有信奉唯信、内在邪恶的人,包括平信徒和神职人员,如刚才所述(AR 834节)。“烧着硫磺的火湖”表示地狱,那些处于对这虚假的爱,同时处于邪恶欲望的人就在那里。“湖”表示大量虚假,如下文所述。“火”表示爱,在此表示他们对虚假的爱。“火”表示好坏两种意义上的爱(参看AR 468, 494, 599节),在此表示对虚假的爱,因为经上说“火湖”。“硫磺”表示邪恶的欲望,和随之而来的虚假的欲望(AR 452节)。在下一章,类似的话论到“龙”和这两个,就是这些话:
那迷惑他们的魔鬼(即龙)被扔进火与硫磺的湖里,就是兽和假先知所在的地方;他们必昼夜受折磨,直到时代的时代。(启示录20:10)
要知道,从远处看,这些人所在的地狱就像一个火湖,有着硫磺般的绿色火焰。但那些身处其中的人看不到这个现象;在那里,他们被关在他们的劳工房中,在那里彼此激烈争吵;有时如果他们不屈服,他们手里就会出现刀子,他们用刀子来威胁。正是他们对虚假的爱,连同邪恶的欲望,才造成了这种湖的表象。这种表象是由于对应。
“湖”表示有大量真理的地方,因而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有大量虚假的地方,这一点可从圣言明显看出来。从以下经文可以看出,“湖”表示有大量真理的地方;以赛亚书:
在旷野必有水喷出,在旷野的平原必有河涌流,干地必变为湖泊。(以赛亚书35:6, 7)
又:
我要使旷野变为水湖,使干地变为水泉。(以赛亚书41:18; 诗篇107:33, 35)
又:
我要使江河变为洲岛,使湖泊都干涸。(以赛亚书42:15)
诗篇:
雅各的神叫磐石变为水湖,叫火石变为水泉。(诗篇114:7-8)
以赛亚书:
所有从灵魂之湖受雇的人。(以赛亚书19:10)
反面意义从以下经文可以看出来,以赛亚书:
我必将名号和所余剩的人从巴别剪除,使她成为麻鳽的产业,又变为水湖。(以赛亚书14:22, 23)
启示录:
死亡和地狱被扔进火湖里。(启示录20:14)
又:
凡未发现记在生命册上的,都被扔进火湖里。(启示录20:15)
又:
他们的份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示录21:8)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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