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830

830.启19:16

830.启19:16.“在祂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写着,万王之王,万主之主”表主在圣言中教导祂的性质,即祂是神性智慧的神性真理,和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因而祂是宇宙之神。主的“衣服”表示圣言的神性真理,如前所述(825节)。主的“大腿”表示圣言的神性良善。“大腿”和“腰”表示婚姻之爱;由于婚姻之爱是一切爱的基础,故“大腿”和“腰”表示爱的良善。这是由于对应(参看213节)。因此,当“大腿”论及主时,它表示主自己的爱之良善;在此还表示圣言的爱之良善。“有名写着”表示主的性质,如前所述(824节)。“万王之王”是指主的神性智慧的神性真理;“万主之主”是指主的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主的国度(kingdom)和统治(dominion)一同提及时,所表相同(参看664节)。
由于经上说“万王之王”和“万主之主”,它们表示主的神性真理和神性良善,故经上还说“在祂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写着”;写在“祂衣服”上的“名”表示圣言的神性真理,写在“祂大腿”上的“名”表示圣言的神性良善。这二者都在圣言中。圣言的神性真理在它的属灵之义中,属灵之义是为了中间或第二层天堂的天使,他们因神性真理而处于聪明;圣言的神性良善在它的属天之义中,属天之义是为了最高层或第三层天堂的天使,他们因神性良善而处于智慧。不过,属天之义隐藏得更深,只有那些从主处于对主之爱的人才能察觉出来。骑在马上的那位就是主,这一点在前面启示录中公开说明了:
他们与羔羊争战,羔羊必胜过他们,因为祂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启示录 17:14)
“大腿”和“腰”表示爱之良善,当论及主时,表示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这些话明显可知:
公义必当祂的腰带,真理必当祂大腿的带子。(以赛亚书11:5)
在基路伯的头以上有人在宝座上的形像;从仿佛祂的腰和腰以上,又从仿佛祂的腰和腰以下,好像有火的形像,周围有光辉。(以西结书1:26-28)
宝座上的人是指主;“从腰以上和腰以下火的形像”表示祂的神性之爱;“周围的光辉”表示来自神性之爱的神性智慧。
但以理见有一人腰束乌法精金带。(但以理书10:5)
这人是一位天使,主在他里面;“乌法精金”表示爱之良善。“大腿”所表相同(以赛亚书5:27; 诗篇45:3;等)。关于大腿或腰与婚姻之爱,就是一切爱之基础的对应关系,可参看《天堂的奥秘》(5050-5062节)一书。

白马 #14

十、主就是圣言W

十、主就是圣言

WH14.圣言的至内在意义唯独论述主,描述祂人身的荣耀,也就是祂与神性本身合一的一切状态,还有祂征服地狱,使那里的一切事物,以及天堂都恢复秩序所处的一切状态(2249, 7014节)。因此,至内在的意义描述了主在世上的整个一生,主通过圣言不断与天使同在(2523节)。因此,唯独主在圣言的至内在部分,圣言的神性与神圣来源于此(1873, 9357节)。主说,经上凡指着祂的话都应验了,这句话表示包含在至内在意义中的一切事物都应验了(7933节)。

圣言表示神性真理(4692, 5075, 9987节)。主就是圣言,因为祂是神性真理(2533节)。主是圣言,还因为圣言来自祂,关乎祂(2859节),圣言的至内在意义唯独涉及主;因此,主自己就在其中(1873, 9357节)。由于圣言的每一个部分里面都有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婚姻,所以该婚姻唯独在主里面(3004-3005, 3009, 4138, 5194, 5502, 6343, 7945, 8339, 9263, 9314节)。神性真理是唯一的现实存在,它在来自神性的唯一物质中(5272, 6880, 7004, 8200节)。由于从显为天堂太阳的主发出的神性真理是天堂的光,神性良善是天堂的热;由于天堂里的一切事物靠这些存在,正如世上的一切事物靠光和热存在,这些光和热也在它们自己的物质中,并通过它们起作用;又由于自然界通过天堂或灵界存在;所以显然,被造的一切事物都是从神性真理,因而从圣言被造的,正如约翰福音所说的:

太初有圣言,圣言与神同在,圣言就是神。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祂造的。圣言成了肉身。(约翰福音1:1-3, 14,2803, 2884, 5272, 7830节)

一切事物都是从神性真理,因而从主创造的,关于这一点,详情可参看《天堂与地狱》一书(HH137节);这一点在讨论天堂太阳的地方说得更详细,那里说明,这太阳就是主,是祂的神性之爱(HH116-125节);神性真理是光,神性良善是热,二者都来自天堂的太阳(HH126-140节)。主与人的结合是通过圣言、凭借它的内义实现的(10375节)。这种结合是通过圣言的每一个细节实现的,因此,与其它一切作品相比,圣言是妙不可言的(10632-10634节)。一旦圣言被写出来,主就通过圣言向人们说话(10290节)。另外,关于天堂通过圣言与人的结合,可参看《天堂与地狱》一书(HH303-310节)所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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