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816

816.启19:9.

816.启19:9.“天使对我说,你要写上,凡被请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表示一位天使从天堂被派给约翰,并与他谈论主的新教会,说,地上的人得以知道,那些接受属于新教会的事物之人拥有永生。正是从天堂被派给约翰的一位天使对他说这些话,这一点可从下一节经文明显看出来,即:约翰就俯伏在他脚前要拜他;而这位天使回答说,他和约翰同是作仆人的;因此,不可崇拜他,而是要崇拜神。约翰所听到的之前的话来自天堂本身,是许多天使从主一起说的,这一点从启19:5-7很明显地看出来;在那里,经上说“有声音从宝座出来”,因而听上去“好像一大群人的声音,像众水的声音,又像大雷的声音”,经上论到他们说“让我们欢乐鼓舞。”这些话是复数,但现在这话是单数,因而是由被派给约翰的一位天使说的。
但我要说明当天使与人说话时,情况是怎样的。他们从来不从天堂与他说话;从天堂听到的声音通过天堂来自主。不过,当天使们得以与一个人说话时,他们就从他们的社群中派出一位离这个人很近的天使;他们通过这位天使与他说话。被派遣的这位天使是许多天使的使臣,现在与约翰说话的,正是这样一个使臣。这样做是为了可以在地上宣告:整个天堂都承认,唯独主是天堂之神,唯独祂要被崇拜;而且主将在地上建立一个新教会,正如它在天堂被建立一样;因为主首先在天堂建立一个教会,然后通过天堂在地上建立一个教会。这就是包含在这些话中的奥秘。
现在来解释一下。“写”表示为叫他可以将这一切留给后人作为纪念(AR 39, 63, 639节),在此表示为叫他可以把这些事公之于众;“写”是指这一点。“凡被请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表示那些接受属于新教会的事物之人拥有永生。那些拥有永生的人被称为“有福了”(AR 639节)。“羔羊之婚筵”表示新教会,它与主结合,如前所述(AR 812节)。“凡被请的”是指所有接受的人(AR 744节)。事实上,所有人都被邀请或呼召;但那些不接受的人拒绝这种呼召或邀请。
这种结合被称为“羔羊之婚筵”,因为它是在教会的最后状态下发生的,教会的最后状态被称为“晚上”;晚餐在晚上举行;但新教会的最初状态被称为早晨。人在晚上被呼召到教会;当被呼召的人在场时,早晨就到来了。教会的最后状态被称为“晚上”和“黑夜”,教会的最初状态被称为“黎明”和“早晨”(可参看AR 151节)。由于当主从耶路撒冷去受难时,这是犹太教会的最后状态,因而是晚上,所以那时主与门徒共进晚餐,并设立圣餐;这就是为何它被称为圣餐;如果教会之人悔改后直接靠近主,那么主与他的结合或婚姻也通过圣餐实现;否则,只能实现同在,不能实现结合。由此明显可知,在圣言的其它地方,“晚餐”和“吃晚餐”表示什么。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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