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783

783.启18:15

783.启18:15.“贩卖这些货物,借着她发了财的客商,因怕她的痛苦,就远远地站着哭泣悲哀”表罚入地狱之前的状态,以及那时那些利用天堂喜乐的各种特许和承诺而获利之人的恐惧和哀恸。“贩卖这些货物的客商”,就是贩卖上一节所论述的“灵魂所贪爱的果子”,以及“一切的珍馐肥甘,和华美的物件”的客商,表示那些利用天堂喜乐的各种特许和承诺而富有,也就是获利的人。这些“客商”表示天主教教阶中的所有人,无论级别高低,他们便利用这些手段获利。其中就包括级别高者,这一点从本章23节经上说“你的客商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明显看出来。“客商”表示级别低者,这一点可从11节经文(771节)看出来。“因怕她的痛苦,就远远地站着哭泣悲哀”表示他们处于远离罚入地狱的状态,甚至处在对惩罚的恐惧和哀恸中,如前所述(769节),那里说了同样的话。

诠释启示录 #1025

1025.“众山也不

1025.“众山也不见了”表示不再有任何爱之良善。这从“山”的含义清楚可知,“山”是指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对此,参看AE 405, 510, 850a节)。“山”之所以表示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是因为“地”表示教会,而在灵界,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天使都住在山地上。因此,“山”表示对主之爱的良善方面的教会。在灵界,这些天使都住在山上,因为他们是内层天使;在灵界,内层事物对应于高层事物,也实际上变成高层事物。这就是为何主因在至内层而被称为“至高者”,经上说祂“住在至高处”。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从下面的概要解释可以进一步看出十诫的这三层意义是何性质:

第一诫,即“除我以外不可拜别神”在属灵-道德的意义上涉及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或任何人为神性;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也就是说不可通过将某种神性事物本身归于自然而拜自然;也不可拜其他任何人,也就是主的任何牧师或任何圣徒。它在属天-属灵的意义上涉及要承认唯一的神,而不是像古人和如今的一些异教徒那样照其品质而承认多神,也不是像如今立了一个创造的神,一个救赎的神和一个光照的神的基督徒那样照各自的作为而承认三个神。

这条诫命在神性-属天的意义上涉及唯独承认并敬拜主,三位一体在祂里面,即:父所指的来自永恒的神性本身;神的儿子所指的生在时间中的神性人身,圣灵所指的从这两者发出的神性。这些是按次序排列的第一诫的三层意义。从以其三重意义来看待的这条诫命清楚可知,它以概括的形式包含和囊括了关于本质上的神性的一切。

第二条诫命,即“不可亵渎神的名”,在其三层意义上包含和囊括了关于品质上的神性的一切,因为“神的名”表示神的品质。在其第一层或首要意义上,神的名是指圣言,取自圣言的教义,以及基于教义的口唇和生活的敬拜;在其第二层意义上,它是指主在地上的国度和主在天上的国度;在其第三层意义,它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因为这人身是神性本身的品质。主的神性人身在至高意义上就是神的名(可参看AE 224节)。其余的诫命同样有适合三层天堂的三层内义。主若愿意,我们将在别处论述这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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