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75.“各样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表示他们不再拥有这些东西,因为他们没有与这类东西相对应的在教会事物上的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科学。这些事物与前面所解释的事物很相似(AR 772-774节);不同之处在于,这些事物是指知识或科学,也就是人的属世心智的终端,它们因在品质上不同于它们里面的本质,所以被称为“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因为“器皿”表示知识或科学,在此表示在教会事物上的知识或科学;知识或科学是盛良善和真理的容器,就像器皿是盛油和酒的容器。知识或科学也多种多样,它们的容器是记忆。它们之所以种类繁多,是因为人的内层在它们里面;它们也被引入记忆,要么通过理智思维,要么通过听或读,然后照着来自理性层的各种感知而被引入记忆。这一切都在知识或科学里面;当它们再现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当人说话或思考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但要用几句话来说明,“各样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表示什么。“极宝贵木头的器皿”表示源于理性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科学;“铜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良善的知识或科学;“铁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真理的知识或科学;“大理石的器皿”表示源于良善和真理的表象的知识或科学。“木”表示良善(可参看AR 774节)。“极宝贵的木头”在此表示理性良善,同时表示理性真理,这是因为“木”表示良善,而“宝贵”论及真理;事实上,橄榄树的木头表示一种良善,香柏树、无花果树、杉树、杨树和橡树的木头表示另一种良善。“铜和铁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科学,因为在圣言中,一切金属,如金、银、铜、铁、锡、铅,都表示良善和真理。它们表示,是因为它们对应;它们因对应,故也在天上;因为天上的一切都是对应。
不过,这不是从圣言来确认每种金属因对应而表示什么的地方;只通过少量经文来说明,“铜”表示属世良善,因此“铁”表示属世真理;这可从以下经文看出来;启示录:
人子的脚像铜,仿佛在炉中发光。(启示录1:15)
但以理书:
但以理见有一人,他的脚如抛光的铜那么光亮。(但以理书10:5, 6)
以西结书:
基路伯的脚灿烂如抛光的铜那么光亮。(以西结书1:7)
“脚”表示属世之物(可参看AR 49, 468, 470, 510节)。又:
有一位天使看起来像铜的样子。(以西结书40:3)
但以理书:
尼布甲尼撒梦见的雕像,头是金的,胸膛和膀臂是银的,肚腹和股是铜的,腿是铁的。(但以理书2:32, 33)
这个雕像代表教会的相继状态,这些状态被古人称为黄金时代、白银时代、青铜时代和黑铁时代。由于“铜”表示属世之物,而以色列人是纯属世的,所以主的属世层由“铜蛇”来代表,那些被蛇咬的人一望这铜蛇,就可以得医治(民数记21:6, 8, 9; 约翰福音3:14, 15)。“铜”表示属世良善,这一点也可见于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60:17; 耶利米书15:20, 21; 以西结书27:13; 申命记8:7, 9; 33:24, 25)。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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