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772

772.启18:12

772.启18:12.“这货物就是金,银,宝石,珍珠”表他们不再拥有这些事物,因为他们没有与这类事物相对应的属灵良善和真理。他们的“货物”无非表示此处所提及的事物;因为众所周知,他们拥有大量金、银、宝石和珍珠,他们利用他们使之成为神圣神性事物的这个宗教来获取这些东西。在最后审判前,那些属巴比伦的人就拥有这类东西;因为那时他们被允许自行形成诸天堂,并千方百计从天上为自己获取这类东西,甚至像在世时那样堆满他们的库房。然而,最后的审判之后,当他们所虚构的诸天堂被摧毁时,所有这些东西都化为尘埃、灰烬,被东风吹走,如亵渎的灰尘那样撒在他们的地狱上。关于这些事,可阅读1758年于伦敦出版的《最后的审判》(关于巴比伦毁灭的相关内容)一书中通过所见之物来描述的事。

由于天主教被推翻,他们被投入地狱,所以他们的状态如此悲惨,以至于他们不知道何为金、银、宝石和珍珠。这是因为金银和宝石对应于属灵的良善和真理,珍珠对应于对它们的认知。由于他们不再有真理和良善,也没有对它们的认知,取而代之的是邪恶和虚假,以及对它们的认知,所以他们无法拥有这些事物,只能拥有诸如与其状态相对应的东西,就是色彩丑陋的廉价材料,还有一些他们像以前对上述宝物那样心系的一些海贝。

要知道,灵界有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唯一不同的是:灵界万物皆为对应,因为它们对应于灵界居民的内在。那些通过圣言处于源自主出于神性真理和良善的智慧之人拥有壮丽辉煌之物,而那些处于源自虚假和邪恶的疯狂之人则拥有对立之物。这种对应关系自创造时,也就是当心智的属灵之物被允许沉入身体的感官之物时就存在;因此缘故,在灵界,只要进入某人的房间,谁都能知道他的品性。

由此可知,“这货物就是金,银,宝石,珍珠”表示他们不再拥有这些事物,因为他们没有与这类事物相对应的属灵良善和真理,以及对良善和真理的认知。由于对应,“金”表示良善,“银”表示真理(参看211,726节)。“宝石”表示属灵真理(231, 540, 726节)。“珍珠”表示对良善和真理的认知(727节)。


诠释启示录 #1045

1045.“手拿盛满

1045.“手拿盛满了可憎之物和她淫乱污秽的金杯”表示从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中获得教义。这从“杯”、“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含义清楚可知:“杯”是指来自地狱的虚假,因为“杯”与“酒”具有相同的含义,“酒”表示来自天堂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地狱的虚假(参看AE 887, 960a,b, 1022节)。由于“杯”表示真理或虚假,而每个教会的教义都要么属于真理,要么属于虚假,因为教会的一切真理或虚假都包含在教义中,所以“杯”也表示教义,“金杯”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之教义。

如在耶利米书:

巴比伦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耶利米书51:7)

出于经上说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镶嵌着金子、宝石和珍珠”那样的原因,也就是说,出于外在上的表象,它被称为“金杯”;然而,它在内在上就像“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污秽”的杯子。因为这就像主对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说关于外在和内在的话: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们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27)

“可憎之物”是指对良善的亵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淫乱污秽”是指对真理的亵渎。因为“淫乱”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它的“污秽”表示亵渎。

至于“可憎之物”所表示的亵渎,它们是对教会圣物的扭曲,因而是将教会的良善转变为邪恶,将教会的真理转变为虚假。它们被称为“可憎之物”,因为天使憎恶它们;事实上,只要它们是源于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教会圣物,它们就会升入天堂;但只要它们被用于邪恶,从而被亵渎,它们就会携带隐藏在里面的地狱之物。因此,它们被感觉为死物,其中曾有一个活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厌恶和憎恨它们。

这就是在圣言中,“可憎之物或可憎之事”的含义,这一点从以西结书对耶路撒冷的可憎之事的描述明显看出来:

她拿了给她作妆饰的衣服,为自己做成各种颜色的丘坛,在其上行淫;她拿了给她的金银器皿,为自己造男性的像,与它们行淫;她把给她的油、香、饼、细面和蜂蜜制成安息之气;他们将自己的儿女献为祭;她先是在埃及行淫,后来与亚述人行淫,最后与迦勒底人行淫。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在那里被称为可憎之事的几件事。(以西结书16:2–63)

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对圣言、教会和敬拜的亵渎。在要么讲述,要么提及可憎之事或可憎之物的其它经文中,也是如此(如耶利米书7:9, 10; 16:18; 32:35; 以西结书5:11; 7:19, 20; 8:6–18; 11:21; 14:6; 20:7, 8; 申命记7:25, 26; 12:31; 18:9, 10; 马太福音24:15; 马可福音13:14; 但以理书9:27; 11:31;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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