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38.启17:10.“五位已经倾倒了,一位还在,一位还没有来到。他来的时候,必须暂时存留”表圣言的一切神性真理都被摧毁了,除了这一个,即天上和地上所有的权柄都赐给了主;还有另外一个尚未遭受质疑,但也不会幸存,就是主的人身是神性。“五”并非表示五,而表示其余的;在此表示圣言其余的神性真理,它们由“诸王”来表示。因为在启示录和圣言中,数字一般表示与它们相关的事物的性质。它们就好比名词前的形容词,或主语后的谓语;这一点从前面所解释的数字2,3,4,6,7,10,12,144可以看出来。故此处“五”表示其余的,因为“七”表示圣言的一切神圣事物;由此可知“一位还在,一位还没有来到”;因而它们当中只有两个留下来。由此明显可知,“五位已经倾倒了”表示其余的都被摧毁了。经上之所以说他们“倾倒了”,是因为所论及的是“王”,他们因剑而倒。“一位还在”无非表示这一神性真理:如主自己所说(马太福音28:18;约翰福音13:3;17:2-3,10),天上和地上所有的权柄都赐给了主(参看618节)。这一个之所以未被摧毁,是因为若摧毁,他们就无法将统治教会和圣言的一切事物,以及统治天堂的权力据为己有了。
“一位还没有来到。他来的时候,必须暂时存留”表示尚未遭受质疑神性真理,不过当它来到时,将不会在他们当中存留,即这个神性真理:主的人身是神性的。经上之所以说“必须暂时存留”,是因为这是圣治(或天命)所定,如前所述(686节)。“主的人身是神性”就是一个神性真理,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从头至尾。它尚未遭到质疑的原因在于,他们将主的一切权柄转到自己身上后,就不能不承认主的人身是神性,因为平信徒和普通百姓会说,他们把神性权柄转到自己那里去了,这样教皇本人就成了神,他的神父们则成为神明。从启示录此处的预言来看,这个神性真理终将遭受质疑。
他们曾看到过这另外的神性真理,即:主的人身是神性,只是视而不见;这一点从他们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他们声称,圣餐(或圣体)里面不仅有主的身体和血,还有祂的灵魂和神性;因而有祂的人身和神性的全在;人身若不是神性,就无法全在;还声称,基督的身体和血,同时祂的灵魂和神性都在他们里面,他们通过圣餐也在祂里面;这说的就是祂的人身;若非祂的人身是神性,就不能这么说了,因为这是不可能的。此外他们还说了这些事:圣徒将与基督一同作王,基督将受到敬拜,圣徒将被祈求和崇敬;又声称,基督是真光,他们住在祂里面并有功德,以及诸如此类的其它事,全都涉及到其人身的神性。这些材料取自《特兰托会议信纲》以及批准它的教皇诏书。如前所述,他们也许看到这真理,却视而不见。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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